2014年4月14日 星期一

《 路權收了又給 只是彌補過錯》法界:錯誤決策 仍應究責

《 路權收了又給 只是彌補過錯》法界:錯誤決策 仍應究責
〔記者張文川/台北報導〕北市警方昨天核准公投護台灣聯盟的申復案,除准許集會並收回「往後不再准許」的既有決定;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對此表示,警方之前的錯誤決定,根本是超越大法官、憲法法庭的逾權之舉,當然要更正成命。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、律師劉繼蔚則表示「駕照都不可以終身不得重考,警察卻想限制某社團永久不得申請集會」,昨天只是彌補過錯,當初錯誤決策的責任仍要追究。
吳景欽說,申請集遊的准駁由警分局決定,本身的層級很低,但集遊法賦予警方很大的實質審查權力,法定的審查標準卻是維獲社會秩序、公共利益等抽象空泛的字眼,法定條件模糊不清,給予警方太大的裁量空間,容易造成差別對待,會去屈從上意、揣摹執政者所好,來決定准許與否,就像白狼路過太陽花就叫「路過」,學生路過分局就叫「違法集會」。

法定條件模糊 予警極大裁量空間

吳景欽並說,「將來性」的處分已超越法律、大法官,大法官才有權召開憲法法庭決定解散、撤銷政黨與社團,警察最多只能審查、許可個案,憑什麼永久剝奪特定社團的集遊權。
吳景欽說,如果沒有包圍事件,警方會通過申復嗎?許多人只看到表象的混亂,卻未深思一旦木已成舟,將對民主自由制度造成更大傷害,如果大家都默不作聲,默許警方揣摹上意濫權違憲亂搞,受害的將不只是公投盟,犧牲的是全民的憲法基本權益。
劉繼蔚律師補充說,警方起初「日後申請集會均不予許可」的決定,讓所有法律人非常生氣,交通法規原本也有「吊銷執照,且終身不得考領」規定,被大法官警告是過度限制人民權利,應屬違憲,立法院也已修法取消;縱使公投盟犯錯,也不能以未來的申請准駁來做為制裁、處罰手段,應該每次都依現況審查,警方昨天同意申復,只是彌補自己先前所犯的錯誤。http://news.ltn.com.tw/news/focus/paper/77055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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